呼室协字[2019]12号
关于创建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行业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工商局等26个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内工商消字[2018]15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行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现将《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督)系统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内工消字[2018]189号)转发如下,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参加。
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协会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1、《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督)系统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内工消字[2018]189号)
2、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备案表
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请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自治区工商局等26个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内工商消字(2018)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规范、指导、实施、申请、公示、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自愿、公开承诺、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统筹推进的方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
第四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以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主要内容,整体推进消费环境的优化和提升。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自治区创建办负责指导全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创建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的具体工作。创建办不刻公章,由各级消费者协会公章代章。
第二章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请与备案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
申请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公开承诺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七条 旗县(市、区)创建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组织、实施、申报、公示、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满一年,可申请盟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盟市创建办负责经旗县(市、区)创建办推荐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公示、核查、备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承诺条件并备案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本级创建办统一汇总,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有投诉、举报的,创建办负责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并做出反馈。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
第十条 申请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向旗县(市、区)创建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备案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
(三)申请单位承诺书;
(四)需要向创建办提交的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消费安全放心主要内容包括:消费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从事特殊行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无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切实可行;安保指施具体到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完善。
第十二条 消费质量放心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进货查验、下架退市、销毁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三包”规定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消费价格放心主要内容包括:按照依法,公平和诚信原则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价格权利的实现。
第十四条 消费服务放心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内容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比较完善和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欺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无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消费维权放心主要内容包括: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规范的消费纠纷和解工作制度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当年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第三章 放心消费标识使用、撤销
第十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有权使用全区统一的放心消费标识,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十七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备案创建办撤销备案,并停止使用放心消费标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黑名单的;
(三)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四)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五)其他应当子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撒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备案创建办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撒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街区(景区、园区)创建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盟市可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
单位地址 |
|
||||
单位负责人 |
|
职务 |
|
电话 |
|
申报理由 |
年 月 日(签章) |
||||
旗县(市、区) 创建办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
盟市创建办 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
备注 |
|
放心消费承诺书
一、消费安全放心
二、消费质量放心
三、消费价格放心
四、消费服务放心
五、消费维权放心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