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11〕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机构。现就审核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呼和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民防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国家保密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呼和浩特市审计局、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市文化局、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呼和浩特市体育局、呼和浩特市粮食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燃气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地方海事局、呼和浩特市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市植保植检站、呼和浩特市农机管理总站、呼和浩特市农机监理站、呼和浩特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呼和浩特市铁路(民航)卫生监督检验站、呼和浩特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呼和浩特市草原监督管理站、呼和浩特市经营管理站、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呼和浩特市盐务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呼和浩特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处、呼和浩特市资金管理中心。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检查处、呼和浩特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征费大队、呼和浩特市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城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建筑技术推广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呼和浩特市广场管理处、呼和浩特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处、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呼和浩特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呼和浩特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呼和浩特市旅游监察大队)、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呼和浩特市城建监察规划支队、呼和浩特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呼和浩特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呼和浩特市种子管理站、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呼和浩特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呼和浩特市种畜禽管理站、呼和浩特市蔬菜市场准入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体育局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粮食执法大队、呼和浩特市蒙汉文牌匾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公安消防支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呼和浩特市节能监察中心、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