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装饰法规>国家级 >正文
关于内高院司法鉴定单位的文件
───
2009-11-26 10:5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内高院司法鉴定单位的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高法【2001】54号
全区各中 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规范司法坚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核,指定下列单位为首批司法监定机构.
一评估审计机构
1中天华正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
2内蒙古光明会计事务所.
3内蒙古天健会计事务所.
4内蒙古兴原会计事务所.
5内蒙古经达会计事务所.
6内蒙古诚公会计事务所.
7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事务所..
8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事务所.
9内蒙古融江资产评估事务所.
10内蒙古公诚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1内蒙古永衡不动产评估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二建筑工程质检类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涉案物品价格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事务所.
2呼和浩特市价格事务所.
各盟市中级法院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指定具有权威性的坚定机构为本辖区司法坚定机构.
 
 
2001年4月25日
主题词;司法坚定     机构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局'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办工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办工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技术监督局'法制办'本院各庭'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1年4月25日印发
 
 
分享到: 微信 新浪 QQ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