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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室内环境和空气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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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0:59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文件
 
内饰检字[2002]12号
                                                                 
 
关于开展室内环境和空气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室内装饰检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自治区经贸委《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的通知》(内经贸轻纺发[2002]404号)精神,决定开展室内装饰工程质检工作对室内环境和空气质量的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室内环境和空气检测工作做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标准是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在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中,凡通过检测,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工程,不予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二、各级室内装饰检审机构要尽快配备技术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尽快开展工作。内蒙古室内装饰检审所将成立“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指导全区的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同时为家庭室内环境检测提供服务。
三、室内环境空气质量问题引起各级政府及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已成为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必须开展的一项工作。希望各级室内装饰检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
二00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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