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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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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0:57     来源:     浏览次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
                   呼政发[2004]8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要求,现交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构公布如下:
一、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
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司法局、市邮政局、市盐务局
二、下列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
市劳动监察大队、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殡葬管理处、市劳教所
三、下列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征稽查处、市非机动车运输管理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才服务中心、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蒙汉文牌匾管理中心、市清真食品管理执法队、市勘察测绘管理处、市城建监察规划支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处、市水务综合执法大队、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队、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园林科研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燃气办公室、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广场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监察大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市木材检查站、市森林保护站、市林业工作站、市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上述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新设立的行政区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和组织,要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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